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6 点击率:4150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的通知
川府金发〔2016〕34号
各市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
为加大扶优扶强政策力度,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扩大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等相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开展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和试点原则
(一)试点内容。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特定的信贷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场所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试点原则。一是扶优扶强原则。试点对象为立足服务小微、“三农”且运作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二是风险可控原则。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依法合规,融入资金必须用于公司小额贷款业务且风险可控;三是一事一议原则。申请程序为公司自愿申请、市(州)金融办初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二、资产证券化试点公司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经营满2年。
(二)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不良贷款率低于5%;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且最近1期监管评级达2级以上(由市(州)金融办核实)。
(三)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和服务小微、“三农”的行业宗旨,公司最近1期年末或月末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剔除重叠部分)余额占比不低于60%(由市(州)金融办核实)。
(四)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要求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市场为证券交易所或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场所。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对象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三)单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监管部门批准除外)。
(四)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额度管理,公司对外融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经监管部门批准除外)。
(五)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
四、资产证券化试点审批申报材料
(一)公司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申请(包括发行规模、利率、期限、方式,发行市场及对象,专项计划管理方名单等)。
(二)公司与专项计划管理方共同签订的产品发行合作意向协议书。
(三)市(州)金融办初审意见及请示(包括对是否符合试点公司条件和发行要求的逐项核实意见)。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资产证券化试点申报程序
(一)符合试点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专项计划管理方签订意向协议后,通过区(县)金融办向市(州)金融办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市(州)金融办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二)上述审批事项仅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工作的前置条件。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同意后,公司应依法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在专项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专项计划文件报备市(州)金融办,如果感觉文章好,可关注公众号东方普惠运营,微信号ftsoyxb并在专项计划期满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金融办报备。市(州)金融办应在收到公司报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市(州)金融办要将试点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依法合规。试点工作遇重大情况,请按规定及时上报。
来源:东方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