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政策鼓励小贷公司创新融资,A级小贷公司融资比例不超过资本金100%
发布时间:2018-07-03  点击率:7112
      联席君: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山西省出台了政策,允许其通过向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融资,A级小贷公司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0%。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防范风险,山西省金融办出台《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其通过向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融资。
      《意见》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A级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0%。B级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发行债券、股东定向借款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
      山西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山西省有552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居全国第二位,注册资本金373亿元,贷款余额289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户数达到了2.18万户,贷款额度为83.89亿元;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7316户,贷款余额为101亿元,覆盖全省11市107个县(市、区)。
      据媒体此前报道,6月19日,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市场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山西省金融办取消了30家小贷公司经营资格,要求不合格主体退出市场。其中,太原9家,大有5家,忻州11家,朔州2家,阳泉、晋城、运城各1家。
      附《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防范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经营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要切实履行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扎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不留监管空白。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应召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会议,落实监管政策和工作要求;应组织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监管风控意识。
      (二)加强非现场监管。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做好数据统计采集和监测分析,及时核实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监管约谈、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三)加强现场检查。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可结合分类评级工作同时开展。要依照规定认真查阅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账表凭证等经营活动信息资料,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内部工作交流、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置等措施,形成监管和自律联动,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小额贷款主业,适度对外投资
      (五)小额贷款公司要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一般小额贷款业务外,开展其他业务须经主管部门审核,营业执照登记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六)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进行短期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不满12个月的,进行短期对外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设立12个月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短期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对外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仅限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发放短期贷款。向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向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向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事前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向主管部门备案视同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加强资金、账户管理
      (八)严禁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放贷,严禁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严禁发放高息贷款。放贷资金必须是自身自有资金和政策允许的渠道融入的资金。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贷款利率和以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折算为年化形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九)加强专用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严禁账外经营、“两套账”、“阴阳合同”等各类虚假做账。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注册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短期对外投资、融入资金、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通过信贷业务专用账户进行。信贷业务专用账户仅限用于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对外投资、融入资金,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十)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A级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0%。B级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发行债券、股东定向借款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
      (十一)允许向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定向借款事前须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除为自身融资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开展股权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五、加强信息报送
      (十二)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变更登记备案存档制度,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上一季度变更批复文件及汇总表。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统计信息,各市主管部门应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季度统计信息。
      事实上,对比2017年末数据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出现机构数量、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全面下滑的现象,公司数量在今年一季度减少80家,而贷款余额降低169.8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