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出政策鼓励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
发布时间:2016-09-05 点击率:2888
1、河北再出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发展
近日,河北省政府发布《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再推多举措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
该意见首先明确要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释放民间投资潜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等。定期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土地整治、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同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鼓励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
上述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鼓励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各市、县(市、区)要本着“控数量提质量,科学规划布局,稳健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有序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试点机构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核和风险监管与处置工作。经发起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评估审核同意,县级企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逐级向县以上金融办备案。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2017年底前对每个具备监管能力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以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各不超过2家开展试点工作。
《意见》对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范围也做了明确要求,提出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双创组织等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公司制。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形成互补的双轮驱动。探索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区域内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以民办非企业形式进行试点。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对登记备案并支持实体经济有力的民间融资机构及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3、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仍是重点
风险防范与将强监督管理仍是重中之重。《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加强监管,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对各市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已设试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省金融办可建议市级政府进行整改、撤销试点。
强化对各类组织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信、商务、发改等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信用监管,推进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设,实现其融资信用的公开、透明、互联共享。
同时,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以欺骗手段或高利率,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从事放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暴力讨债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组织保障和配套工作,我省成立由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等组成的河北省民间融资管理联席会议,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