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12-27 点击率:3913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但经营贷款业务。它“只贷不存”,没有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却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身份。这同完全自然发育而成的没有政策保障的民间借贷、社会集资、金融合会和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本质的区别。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是对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NGOS)的完善。传统的NGOS贴近农户,注重培育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社区公共资产创造,能够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但它通常以项目的方式推进小额信贷活动,产权关系不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了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活动的优点,同时利用自己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网络、社会资本,不仅本土化特色浓厚,而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产权关系清晰,这是对NGOS运作中的产权制度安排的重要改进。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与正规金融市场主要服务于城市大工业、大项目和大中型企业不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吸收农村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闲置资金,以及按其资本金一定的比例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一部分资金,按照“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并且主要为农户和那些尚处于生命周期孕育期或创业期的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持。这不仅改变了过去农村储蓄存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状况,而且开辟了一条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新渠道,推进了二元信贷市场向一元信贷市场转变。
最后,它由政府多个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都有银监部门、货币当局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运作也有它们的分工监管。比如在浙江,省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省工商部门承担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诚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的农村融资制度探索,但正因为是制度创新,所以它还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制度缺陷。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也缺乏自身控制风险与抗拒农户和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风险传导的能力。由于农户的贷款多数是春天发放秋天甚至冬天才能收回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只能在收回前期贷款后才能继续放款,这就使得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地经营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脱困之路的探讨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造成的发展困境。“只贷不存”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吸储风险,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业务的拓展,甚至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难以持续。但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该制度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问题在于,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由私人资本设立的,如果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就须让出控股权。
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转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转制的动力;即便转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将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固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由民间资本控股后,在金融产品不断增加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中,由于其缺乏精通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的人才,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并且更难抗拒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传导。
因此,成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中不能存在股权约束,应该允许民间资本控股,民间资本有了控股权,才能发挥其信息比较对称、交易成本低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克服原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发挥其支持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作用;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内部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掌握金融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人员及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外部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农村贷款保险制度,具备健全的风险规避机制和监管机制;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要与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大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形成稳定的客户源,并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向该企业基地农户贷款,建立良好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