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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证我市地方金融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抵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促进我市地方金融协会行业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严格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自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协会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侵害其他会员单位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和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误导公众舆论。
    第四条会员除取得许可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会员办理金融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客户承诺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会员要依法合规经营,决不允许利用单位名义搞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注册后抽逃资本金。
    第六条会员应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单位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会员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会员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九条会员间应加强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会员的权益,努力防范经营风险,共同执行协会推出的维权联合行动,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行业正当权益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排斥其他会员的行为。
    第十条会员应自觉接受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委托给协会的监管,主动向行业协会缴纳会费和相关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业务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揭示风险。
    第十二条会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维护行业良好声誉。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出现违章、违纪、违规问题时,应及时自查自纠。
    第十三条会员应支持和促进人员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违法和严重违规人员。
    第十四条会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水平。执行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开展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或提请协会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对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由本协会提出口头警告、内部通报,或按照协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约定,给以相应处罚,相关会员应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第十七条会员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具体业务和经营行为,协会可另行组织签订相关准则或公约。
    第十八条经本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筹)

二〇一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