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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Local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aozhou ,缩写为L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潮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管理和潮州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潮州市。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金贸花园B106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

第六 本协会以“自律互助、规范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服务和委托监管职能,竭诚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优化行业经营环境,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本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地方金融经济组织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经济组织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通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行业经营规范及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协调行业联合行动,提供法律援助或代表行业参与法律诉讼,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四)通过开设网站、编辑会刊、发布新闻和利用公众媒体等,宣传会员业务和行业发展成果,维护行业声誉,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五)组织或参与对内对外的学习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组织或参与学术论坛、行业调研和政策研讨等活动,推动本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及行业所需的各种信息;建立行业数据收集统计制度,为行业研究和政府监管提供数据资料;协调对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建立“客户诚信档案查询平台”;

(七)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市金融工作局的委托下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订业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评选优秀会员和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等活动,树立行业标杆,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九)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机制,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沟通合作;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办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地方金融经济组织行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市金融工作局和市民政局备案;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了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对行业相关密级文件、资料及信息保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万元;

(三)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0.5万元。

本协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收取,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会费的调整须由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一次可和当年的会员大会一并举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8 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二十八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批准;

(六)签发经会长授权的协会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本协会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121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