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该规定要求法官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各种证据材料的取舍、判断,比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而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形成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属于依照客观证据进行主观推断的过程,不同的法官自然会有不同的判断,要求不同的法官形成完全一致的心证结果是很难实现的。如何通过更精细的裁判指引,规范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向,对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理思路一
出借人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一方否认借款真实性或借款实际收到的情况下,法官可要求出借人承担进一步举证或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如果现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一致,能够形成优势证据,则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反之,如果证据难以排除法官的合理怀疑,且当事人拒绝到庭陈述或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矛盾的,应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责任,借款未实际交付。
【考量因素】
确定该审理思路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1、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判断借款是否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有类似于国外现金交易法的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大额现金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持借条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法官应依据存取款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经过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2、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得逞。在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发生时,法官应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出借人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使借款人对借贷事实认可,但法官对案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仍应当依职权审查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避免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造成对案件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利益的侵害。
(二)审理思路二
出借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借款已部分交付或借款人仅对实际收到借款数额提出异议的,除非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举证责任在借款人),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自由及合意,认定出借人提供的借条(对账单)载明的出借数额。
【考量因素】
确定该审理思路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1、裁判基础中的事实应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能够完全印证或者涵盖客观事实,乃裁判所追求的最理想境界。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程序性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只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亦即法律事实。
2、裁判应承担维护交易秩序的任务。民商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是公平的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应当担负维护诚信交易秩序的职责。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在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情形下,缔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对合同约定内容出尔反尔、肆意违约,将会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危及诚信的交易秩序,造成交易市场的恐慌与混乱。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确立侧重于对守约方利益保护,加大对失信方进行惩罚的裁判思路,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来源:清大民间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