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包罗万象,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产生了联系,难免会遇到个难处,需要从朋友那周济。借的钱也不多,几万块钱,有的人讲规矩出张借条,还有一些人凭着信任连借条都不打。对于这打了借条的一方,本已经尴尬了几分,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情谊,就更不好意思再约定还款期限或者利息。但天有不测风云,总会遇到一些不顾情谊的朋友或亲戚,他们欠钱不还,对于出借一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借款本金有借条为证,可利息该怎么算?法院又会不会支持呢?
杨某与夏某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1日,夏某向杨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夏某借杨某现金50000元,借款人,夏某,2013年11月11日。”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杨某以现金方式向夏某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经杨某多次催要夏某都未偿还借款。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夏某偿还杨某借款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杨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杨某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现金支付具有合理性,故对杨某的主张予以认可。夏某在借款之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杨某要求夏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利息部分,杨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偿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借款本身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何为逾期还款之日?一般是指出借人起诉之日,利息标准则是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