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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国内首个小贷公司市场化退出机制
来源: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作者: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06    点击数:3797次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

      

    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的进入退出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的申报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请按照执行,本指引涉及《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金贷监〔2013〕4号)及其他已有政策的,以本指引为准。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

2016年1月22日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的进入退出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的申报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的条件
    (一)合法合规经营;
    (二)减少注册资本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
    (三)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予以解散的情形;
    (四)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 须提交的材料
    (一)减少注册资本。
    1.律师事务所对减少注册资本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2.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股东各方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
    8.公司关于登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9.通知债权人回执;
    10.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11.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解散。
    1.企业责任声明书;
    2.公司解散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股东各方关于解散的协议;
    5.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6.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小额贷款公司按第四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 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对通过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申请进行审核。市金融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按照《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审核同意后报省金融办申请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省金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金融工作部门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的批复文件后,凭批复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手续。其中,减少注册资本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登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其变更事项办理及后续经营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七条 因注册资本减少使公司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后,在增资回原注册资本前限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
    第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本指引涉及其他已有政策的,以本指引为准。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