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统一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每年上半年对上个年度的情况进行评级考核。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考核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区监管机构初评、市州监管机构复评和省政府金融办审定的办法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如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并于2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监管机构。
(二)县市区监管机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计算出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州监管机构。
(三)市州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计算出考评得分后,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4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评级最终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
(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接受分类监管评级处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包括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与当地监管机构、开户银行签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情况表;
(七)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融资情况、营业地址、高管人员情况、员工人数、合作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业务开展
情况、公司治理和行业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数据报送,
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最高、最低贷款年化利率等情况。
第三章评分标准
第八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项目共分3大类、18项,共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合规经营情况(45分);接受监管情况(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6分。
第九条 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
1.未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扣3分;未完整保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纪要资料的,扣2分;(5分)
2.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扣5分;(5分)
3.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操作标准和贷后管理规则的扣5分;(5分)
4.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出纳岗位未分设的,扣3分;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5分)
5.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扣2分,超过10%(含)以上的,扣5分。(5分)
(二)合规经营情况(45分)
1.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每笔贷款扣2分;(8分)
2.未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单户贷款余额超过政策规定上限1倍(含)以下的,每笔扣1分;1倍以上的,每笔扣2分;(5分)
3.擅自经营未经省级监管机构批准业务的扣6分;(6分)
4.账户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或交易信息摘要不准确、不清楚的,扣5分;(5分)
5.除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外,未经批准开设其它银行账户的,扣5分;(5分)
6.无特殊原因,不通过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而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取贷款本息或将收取的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账户的,扣5分;(5分)
7.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发放贷款的,扣5分;(5分)
8.违反规定跨区经营的,扣3分;(3分)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3分)
(三)接受监管情况(30分)
1.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承诺内容告示牌及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扣2分;(2分)
2.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高管人员、合作银行、营业场所等变更或对外融资的,每一项扣2分;(8分)
3.未按政策规定向各级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使用监管系统的,扣10分;所报送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扣6分;(10分)
4.落实各级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扣8分;未整改的,扣10分;(10分)
第十条 加分
(一)业务有创新并受到市州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以正式文件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它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三)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四)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监管机构监管或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的;
(六)一年以上(含)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业务创新、经营地域范围、融资杠杆、政府奖励扶持等重要依据。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方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C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在不突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对其分类监管评级等级确定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分类监管评级等级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对评级在C级以下(含)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对评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予以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可采取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劝退或责令退出小贷行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政金发〔2017〕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有关规定,我办对《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16〕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统一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每年上半年对上个年度的情况进行评级考核。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考核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区监管机构初评、市州监管机构复评和省政府金融办审定的办法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如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并于2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监管机构。
(二)县市区监管机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计算出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州监管机构。
(三)市州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并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计算出考评得分后,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于4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评级最终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
(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接受分类监管评级处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包括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与当地监管机构、开户银行签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情况表;
(七)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融资情况、营业地址、高管人员情况、员工人数、合作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业务开展
情况、公司治理和行业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数据报送,
接受监管机构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最高、最低贷款年化利率等情况。
第三章评分标准
第八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项目共分3大类、18项,共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合规经营情况(45分);接受监管情况(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6分。
第九条 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公司治理和管理情况(25分)
1.未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扣3分;未完整保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纪要资料的,扣2分;(5分)
2.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扣5分;(5分)
3.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操作标准和贷后管理规则的扣5分;(5分)
4.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出纳岗位未分设的,扣3分;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5分)
5.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扣2分,超过10%(含)以上的,扣5分。(5分)
(二)合规经营情况(45分)
1.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每笔贷款扣2分;(8分)
2.未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单户贷款余额超过政策规定上限1倍(含)以下的,每笔扣1分;1倍以上的,每笔扣2分;(5分)
3.擅自经营未经省级监管机构批准业务的扣6分;(6分)
4.账户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或交易信息摘要不准确、不清楚的,扣5分;(5分)
5.除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外,未经批准开设其它银行账户的,扣5分;(5分)
6.无特殊原因,不通过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而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取贷款本息或将收取的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账户的,扣5分;(5分)
7.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发放贷款的,扣5分;(5分)
8.违反规定跨区经营的,扣3分;(3分)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3分)
(三)接受监管情况(30分)
1.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承诺内容告示牌及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扣2分;(2分)
2.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高管人员、合作银行、营业场所等变更或对外融资的,每一项扣2分;(8分)
3.未按政策规定向各级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使用监管系统的,扣10分;所报送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扣6分;(10分)
4.落实各级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扣8分;未整改的,扣10分;(10分)
第十条 加分
(一)业务有创新并受到市州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以正式文件为准,下同),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它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三)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四)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监管机构监管或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的;
(六)一年以上(含)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业务创新、经营地域范围、融资杠杆、政府奖励扶持等重要依据。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方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C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在不突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对其分类监管评级等级确定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分类监管评级等级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对评级在C级以下(含)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对评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予以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可采取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劝退或责令退出小贷行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