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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千万莫败诉在“诉讼时效”上!
来源:信贷金融家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7-11-18    点击数:4409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使之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是如何认定的呢?

1、中断事由的认定

    (1)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借款人向出借人做出愿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或实际归还借款。《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这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因此,借款人实施了归还借款的行为或做出与归还借款相关的意思表示,即使不是直接同意归还借款都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2) 出借人向有权机关、单位或组织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 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值得注意的是,出借人必须是向有权解决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关、单位或组织或向负有法定职责的机关提出保护权利请求,除这些机关、单位或组织外,向其他主体提出请求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 享有连带债权的出借人之一提出权利主张或提出保护权利请求,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借款人之一同意归还借款或实际归还借款,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 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重新认可借款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严格意义来说,此种情况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但此事由将产生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法律后果,所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原则上应从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做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次日起计算,实践中可区分不同的情况计算重新起算时间:

    ①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主张的,从其明确提出主张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②债务人做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从该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③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后因其他原因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撤诉的,从撤诉裁定下达次日起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④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债权的请求,经调处达不成协议,从调处结束次日起重新计算;已达成调解协议,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从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总之,除了需要了解上述几种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外,还必须记住的一点是,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就要重新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