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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担保条件及保证担保
来源:信贷学习网    作者: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发布时间:2016-05-16    点击数:3465次


      由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不放心,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它是银行确保贷款安全收回的重要措施。银行强调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固然重要,但是客户经理绝不能轻视贷款的担保条件。它不仅是制约借款人努力还款的有力措施,而且在借款人确实不能还款时,银行可通过执行担保条件收回贷款。


       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要像调查借款人一样,调查担保人的所有情况。对于担保方式的作用和风险点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防止在调查环节发生问题,出现虚假担保,而导致在贷款无法回收时担保条件不能落实。


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


调查保证担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程度一定要强于借款人,银行才能接受其为担保人。


客户经理在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1、保证人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法》规定哪些单位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客户经理应对此十分清楚,防止无效担保。不清楚的看第二篇文章《<担保法>规定哪些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为关系企业?如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则有可能与法规抵触。

       3、虽不为关联企业,但是否企业互保?银行遇到这种“你借钱我担保,我借钱你担保”的互保企业,真到了贷款无法收回追索保证人时,往往很麻烦。

       4、保证人资产规模很大,但其债务是不是也很大?是不是同时为很多人提供了保证?

       5、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经过了其内部规定的程序。如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协议,并保证是否达到了其章程规定的标准,而且客户经理还要做到“面签”,避免虚假保证人的出现。

       6、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权力?其担保的金额权限有多大?是否有其上级单位的授权书?是否属擅自对外担保行为?


落实保证的注意事项

       银行应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

       在授信合同签订的同时或签订之前,签订保证合同。

       银行应实行双人核保,即指定双人亲临担保企业,要求有权人当面签署核保书。

       借款人发生债务转移的,必须取得银行同意,并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也可另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保证人,银行和保证人须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要求展期的,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展期批准后,借款人、银行和保证人应签订展期协议。

       借款人要求变更授信合同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出具同意变更授信合同的书面意见,是借款人与银行变更授信合同的前提条件。

       保证人因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的转变而需要变更保证责任的,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并对新的保证人审查通过后,及时变更保证合同。

       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对于“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或者“旧贷”没有保证而“新贷”有保证的,授信合同应明确规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或者用于偿还XX授信合同项下的贷款。

       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证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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