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引发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的通知,《指引》指出,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批准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
《指引》强调,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来源必须先进入唯一的贷款专用账户后方可使用,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县级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专用账户上月的资金流水明细。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的,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县、市、省三级政府监管机构报备。
以下为指引全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大数据信息,或运用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互联网+信贷”具有的简单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有效缓解湖南省内“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县级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为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各级监管机构必须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核
第五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利率限制、融资方式以及有关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省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四)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五)不得隐瞒客户应知晓的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泄露或非法买卖客户信息;
(六)不得在省外的银行开设公司的基本账户;
(七)不得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二)注册资本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能够筛选出满足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四)具有合理的网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独立运行的业务系统,能够与省政府金融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录入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六)具有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资质;
(七)在湘设立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湘办公;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属地区内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实行事前审核制度。
(一)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一般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县、市两级政府监管机构初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 一 )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申请报告;
( 二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 三 ) 与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 四 ) 盖有网络平台行政公章(鲜章)的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 五 ) 网络贷款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 六 ) 网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七 ) 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 八 ) 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 九 ) 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十 ) 与省政府金融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十一 ) 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已经批准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试运营正常的,应先向县、市、省三级政府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 一 ) 与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 二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的决议;
( 三 ) 网络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网络平台行政鲜章)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 四 ) 利用新的网络平台设计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 五 ) 与省政府金融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对接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六 ) 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县、市、省三级政府监管机构报备。报备的资料如下(一式三份):
( 一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 二 ) 拟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报告;
( 三 ) 与网络平台双方共同签订终止合作的书面声明;
( 四 ) 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 五 ) 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 六 ) 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 七 ) 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 八 ) 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省三级政府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重点是风险防范、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和财务核算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对网络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对网络贷款业务的异常现象进行质询,对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第十三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贷款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来源必须先进入唯一的贷款专用账户后方可使用,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县级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专用账户上月的资金流水明细。
第十五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县级政府监管机构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县级政府监管机构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上报至所属市州金融办。市州金融办每季度汇总辖内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于下个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络贷款业务的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网络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网络贷款业务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