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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是怎么给债主设陷阱的
来源:清大民间金融研究中心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7-09-15    点击数:3900次

    不难看出在现今社会,借钱不还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老赖”一词也几乎家喻户晓。

    为什么总有那么一些人拒不还钱愿意成为“老赖”呢,很大程度是因为出借人在借款时没有履行有效的借款手续,给借款人赖账留下了可乘之机。

    那么在借钱的过程中,会遇到那些问题是老赖刻意给债主设下的陷阱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吧,以防以后遇到借钱的事情还被继续蒙在鼓里。


第一种:借条欠条傻傻分不清

    别小看了这之间的一字之差,这一字之差法律关系可就全部发生了变化。仅说一点就是,当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从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次日起计算。而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2年。超过诉讼时效你起诉他还可以吗?当然可以,但是如果对方引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话,你的借款也就不可能通过诉讼途径拿回来了。此时的老赖只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抗辩权而已,拿他也没有任何办法!


第二种:名字要写真姓名

    一年前,小明向好友小红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亲自写下了借条,约定1年后还清,并约定年利率24%,到期后一并还清。自己的好友向自己借钱还把利息约定好,小红觉得面子挂不住,便匆匆将借条收下。但其万万没想到,小明在写借条时耍起了小聪明,将出借人直接写下小明,并无姓氏。当期限届满后,小红找到小明要账,小明便拒不认账,否认向小红借过钱。无奈之下只有上法庭。徒增诉累。

    出借人和借款人一定仔细核对无误,最好将双方的身份证号一并写入借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种:借条利息要写明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利息记得分两部分约定,一是借款期限内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不还的利息。司法解释关于自然人间借贷利息为规定:最高月息不能超过2%(包含);月息2%--3%,当事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请求退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月息超过3%的,超过部分无效,已经收取的利息应予返还。


第四种:内容歧义引误会

    出借人借款后,借款人分多次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要求将出借人将原借条作废,重新出具借条。这就给借款人以有机可乘。小明向小红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年后,小明归还借款10000元,并要求原借条作废,重新出具借条,小明于是出具借条写到:小明向小红借款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此处的还,可理解为归还,也可理解为拖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小红不能举证证明小明尚欠40000元,其诉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在重新出具借条时,一定避免语言出现歧义。出具的借条应完整,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五种:借款金额要写明

    小明借给小红现金10000元,约定一年后还请。小明将借条写好后交给小红,小红核对金额无误后,在借条上签上了名字并按手印。借期满后,小明拿着小红签字的借条要求小红还款100000元。小红不予认可,小明遂起诉至法院。出现这样的原因,因为写借条时只有阿拉伯数字,没有大小写。如果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后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都容易被出借人或借款人篡改借款金额。因此借款金额一定要写明大小写,并核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