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当前位置:首页 > 经验交流 > 案例分享  
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来源: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作者:杨增华    发布时间:2018-09-04    点击数:9489次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掌握有口径并不一致,很多税务机关武断地认为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典当行,既然都是为客户提供的融资资金的服务,理所应当地就应该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即使典当行使用的是典当合同,也要求典当行将当票视同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那么到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典当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呢?笔者认为二者均不在印花税条例所列举的税目中,因此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第11号国务院令发布,并于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第8个税目是“借款合同”,同时对借款合同的范围解释中注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明确了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国税发[1991]155号文,公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这里明确了其他金融组织的范围,并不包括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财税[1988]255号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再次明确了凡是没有在印花税条例附件的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一律不用缴纳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均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精神,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均不属于“其他金融组织”,更不可能是银行,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不属于印花税条例附件中所列举的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典当合同,都没有出现在印花税条例附件的税目税率表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典当合同,都不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