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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顶层统一监管制度酝酿出台:准入趋严 融资渠道望扩宽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CZLFA    发布时间:2019-06-11    点击数:8714次

       记者获悉,小贷公司顶层统一监管制度正酝酿出炉。小贷公司行业准入标准将趋严,融资渠道也有望扩宽。其中,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或将在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不得低于500万、1000万元的要求上有较大幅度提高。此外,针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的配套监管细则也已在酝酿,有望加速出台。业内专家表示,新监管办法的落地,将解决小贷公司行业多年来没有专项法律法规可依的被动局面,促进行业规范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减少风险事件发生。

       今年以来,中央层面针对小贷公司行业的顶层设计明显提速。近日,国务院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纳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央行2019年金融法治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加快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重点立法。

       记者了解到,作为小贷公司行业上位法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配套的相关监管细则已经基本成型并酝酿出炉,有望对小贷公司法律属性加以明确,厘清监管职责,并对行业注册资本、融资渠道、杠杆率等规定进行调整。

       事实上,自2008年,原银监会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及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小贷公司迅速发展、不断壮大,在我国普惠金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9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967家,贷款余额近万亿元。

       不过,缺乏统一的顶层监管制度也造成小贷公司乱象频现。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政策法规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从全国层面讲,专门用来规范和指导小贷公司的政策只有《指导意见》,法律层级低,部分政策也已过时,难以适应和指导行业发展。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贷公司行业市场化运作和适当运行规则的缺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风险,个别机构发放“高利贷”、“套路贷”等现象时有发生。

       “《指导意见》发布十余年来,目前已形成了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及授权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局面。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地方在落实监管的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和责任人员缺少有力的处罚手段,只能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严重缺乏,难以震慑违规。”重庆小贷协会秘书长刘明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刘明远还表示,规范性的缺失也给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虽然小贷公司行业规模巨大,但近年来业务呈现萎缩态势,不良贷款上升,经营效益较差,有部分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或处于失联状态,转型升级方向不明。

       针对当前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种种乱象,记者获悉,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配套的监管办法有望从法律层面对小贷公司明确属性、厘清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拥有更明确的行政执法权,更有效的央地协同监管体制也将形成。

       此外,新的监管办法有望大幅提高小贷公司准入标准、扩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注册资本金门槛、融资杠杆率或将提高,并将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

        记者了解到,多省市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试点过程中,对小贷公司行业准入、融资渠道等方面已经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例如,深圳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提高到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4亿元。多地对杠杆率也放松了部分限制,湖南等地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由1.5提高到3。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总监莫秀根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适当放松对杠杆率限制,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其商业可持续性,扩大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而且,如果杠杆率的限制妨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反而逼迫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其他手段进行融资,增加资本风险。他建议,在放松限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监测结果,采用分类灵活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小贷也将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统一管理,针对网络小贷的监管细则也已在酝酿。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将为网络小贷设置更高门槛,其中注册资本门槛或将达数亿元,并考虑未来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据了解,目前,湖南、河南、重庆等地均要求,小贷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注册资本需在3亿元(含)以上。重庆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肖飒表示,针对小贷、网络小贷等新监管办法的落地,有利于促进行业合法有效的经营模式落地生根,帮助平台规范业务经营,减少风险事件发生。